“双证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即高职院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一、“双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2006年教育部制订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构建专业认证体系,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使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80%以上。
二、高职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是社会人才市场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人才市场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高级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更讲究“适用”、“效率”和“效益”,要求应职人员职业能力强,上岗快。这就要求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就要完成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具有独立从事某种职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双证书制度正是为此目的而探索的教育模式,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毕业生职业能力的证明,谁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多,谁的从业选择性就大,就业机会就多。
三、我院实行“双证书”制度的情况
我院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双证书”制度的落实,设立专职部门具体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随着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双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有待于进一步增加。自鉴定所成立以来,中心多次根据学院专业的增加和学生就业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鉴定工种。截至目前,我院鉴定所已具备全省统考32个工种(专业)的鉴定资格、全国统考14个工种(专业)的培训、报名资格和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的报名、鉴定资格,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取证需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不断产生,为更好地满足学生考取多种资格证书的需要,中心将在做好现有证书管理的同时,积极对外联系,拓宽学生的取证渠道。
其二,鉴定级别亟待提升。目前,我院拥有鉴定资格的工种(专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具有高级工鉴定资格。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更多的高级技工,就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出国家建设需要和受社会欢迎的高技能人才。目前中心已基本完成8个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种的申报工作,试点成功后,便可在全院铺开。
其三,鉴定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院自实施双证书制度以来,毕业生“双证”通过率逐年提高,但某些专业的成绩不甚理想。为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需从教学入手,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导航计划,强化技能训练,从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其四,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需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