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职称工作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本着在严格贯彻执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尽快提高我院职称层次的原则,特对有关评审政策作以下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申报资格:
(一)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当年年底前不满35岁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如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于2007年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当年年底前不满40岁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如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于2007年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1、凡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者,有处分期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无处分期的,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3、弄虚作假、蓄意作弊者,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与业绩条件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规定及业绩界定标准:
1、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论文、成果奖励、项目、著作和教材应为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
2、论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中的论文;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3、艺术专业教师评审高校讲师的论文条件按照豫人职〔20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以下条件执行(其它条件仍按豫人职〔20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美术专业教师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同时参加省美协、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等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大型美术作品展1件作品以上。
音乐专业教师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同时在省音协、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等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获奖励1项以上,或在省电台、省电视台以上部门播放作品1件以上(提供正式播放证书及带有台标的播出实况录像、音乐)。
另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竞赛奖的可视具体问题酌情处理。
4、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学校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本年度评审时无效。凡不具备评审条件要求的业绩成果材料和报送材料之日未正式出版、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不能提供正式证件的有关成果,不作为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对待。
5、关于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权威性学术期刊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由国家一级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可认定为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发表时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不以杂志封面的标注为准;权威性学术期刊由评委把握。
三、关于答辩问题
对破格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答辩。申报高教系列高级职称的答辩在高评委会进行,申报中级职称的答辩在我院中评委会进行。
四、关于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一)根据省人事厅豫人职〔2003〕2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取消任职年限的破格。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学历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学历破格的规定继续执行;申报中级职务者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允许破格。
(二)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有关规定按破格参加评审。
五、关于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一)转评程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未经转评,当年一律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于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1、调入人员在调入单位从事不改变原系列和专业工作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由单位对其思想政治、业务工作情况写出鉴定报告报人事处,在学校指标限额内,可以办理聘任手续。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不得继续聘任原职务,并降级聘任。
2、调入人员需转换系列(专业)者,均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在岗位限额内应先经相应评委会予以转评。转评通过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3、上述调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转评,都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需经学校办理聘任手续后,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及年度考核问题
(一)任职年限一律以实际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二)2007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为5年的,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政府人事部门下发资格通知并经用人单位聘任之日起计算。
(三)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七、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一)除原有的高教等系列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外,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出版、档案、图书资料等,仍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除外)。
(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和年限要求。
申请初聘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近似。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
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三个月期满可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获得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三年,但获得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累计三年以上,可聘为中级职务。无论其原在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或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际应用工作,只要专业一致或相近,均视为符合初聘条件。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三)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
符合初聘条件的人员,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单位对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申请初聘的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业绩等相关材料。
(五)应届硕士研究生(仅限紧缺专业)毕业来校后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内聘为讲师;博士研究生来我院后视其学术水平可内聘为副教授。内聘专业技术职务仅为解决相关待遇问题。
八、关于学历问题
(一)197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于2007年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及1967年1月1日(含) 以后出生于2007年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申报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助教任职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九、关于经济、审计、统计、会计、卫生、出版、图书、档案系列中、初级考试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结合问题
(一)经济、审计、统计、会计、卫生、出版、图书、档案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初聘条件直接聘任外,实行以考代评。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全省范围内有效,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二)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卫生、审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评结合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评聘分开),取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一)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二)从 2005 年起,对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 60 分(试卷满分为 100 分),省内通用标准为 50 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 60 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长期有效。
(三)免试及其他相关政策请在我院网站上查询。
十一、关于工人申报职称的问题
人事厅文件《关于做好专业技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4]15号)规定:工作15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后,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申报高教系列职称须从事教学工作并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学历等。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资格仅表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其工资、退休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