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是学生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教育者。辅导员工作对于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班级建设,创建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出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有用接班人,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辅导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具备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宣传教育能力。
第五条 热心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
第六条 工作认真细致,踏实肯干,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人师表。
第七条 一般应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一、认真组织学生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好学生的日常政治学习,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抓好班、团组织建设,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选拔、培养和使用好学生干部,传授工作方法,搞好检查、督促,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做好推优和学生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三、及时传达贯彻院、系有关学生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经常深入学生中去,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尽力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
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好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严格学生管理,抓好班级的学风建设。
一、认真抓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热爱所学专业、奉献祖国人民的思想。
二、指导班级学生经常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交流学习经验,改进学习方法,改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三、认真抓好校规校纪教育,严格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表扬先进,转化后进,带动一般;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当好班级与任课教师的桥梁,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努力实现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统一,协助任课教师抓好课堂教学,协助院、系抓好期中、期末考试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军政训练和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勤工助学等工作;做好本班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的初评工作。
六、抓好班级劳动教育和环境卫生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病、防盗、防意外事故及伤害的安全教育与检查;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及时向其通报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有关要求,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一、根据院、系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安排,抓好本班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发展性心理咨询工作。
二、注意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视其不同情况采取积极的帮教措施,并及时上报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机构。
三、完成院、系心理健康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毕业班的教育和管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二、根据学校安排,组织毕业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确保毕业生文明顺利离校。
第十二条 完成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各职能部门交给的各项学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为完成以上任务,辅导员必须做到:
一、加强自身理论修养,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学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好工作记录;辅导员如有变动,日志应交所在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存。
三、自觉接受上级指导、检查、监督和批评,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讲究工作方法。
四、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与学生谈心;坚持检查学生早操、上课、就寝情况。
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自觉做到公平、公正;与学生交往、接触要大方、得体,讲究师德。
第四章 辅导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工作认真进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学年期满考核两种。根据考核结果,学校每学年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院团委学生处会同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内容为辅导员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辅导员工作日志记录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程序是 :
一、学生评价(占50%)。每学年末,院团委、学生处牵头,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挑选各班不少于10名的学生代表参加,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二、系(院)组织评价(占30%)。各系( 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了解辅导员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其所带班级任课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每位辅导员的工作做出定量评价。
三、学院组织评价(占20%)。院团委、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和学生,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每位辅导员的工作做出定量评价。
四、确定考核等次。在学生评价、系(院)评价和学院评价的基础上,汇总量化出每位辅导员的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本系(院)实际制定辅导员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